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山市中榄石油有限公司埒西一加油站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2000MA53DW1975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许智亮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中山税稽 罚 〔2024〕 4 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逃避缴纳税款
|
违法事实: |
(一)你单位于2020年1月至2022年2月经营期间,在帐簿上少列收入,导致少缴税款的情况。
经检查,你单位2020年1月至2022年2月经营期间,通过第三方运营平台及线下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公户、现金及第三方支付结算公司微信、支付宝、通联收取油品、便利店商品销售款,经统计,2020年1月至2022年2月经营期间总销售收入183015362.99元(不含税),剔除已申报销售收入97861043.65元(不含税),少列销售收入85154319.34元(不含税),以上少申报销售收入涉及货物已全部发出,至今没有发生退货、退款。对于上述少申报销售收入涉及的销售业务,你单位没有记帐,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申报纳税,相应的成本资料无法提供,无法核实成本列支情况。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0.6倍的罚款7467762.91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746.77629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2-06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5-02-06
|
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2000MB2D012521
|
数据来源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2000MB2D012521
|
地方编码: |
442000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