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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千江化工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3378743013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337874301
法定代表人: 易小林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360312********0519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珠税一稽 罚 〔2023〕 30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一)经检查,你公司于2016年8月、2016年10月期间在与萍乡市志中贸易有限公司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资金回流虚假支付货款的手段取得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600153130,发票号码:03494767-03494773,03562837-03562841,金额合计1091282.08元,税额合计185517.92元,价税合计1276800.00元。你公司以上述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税款所属期2016年8月、2016年11月向原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185517.92元。上述发票涉及的货物已登记入账,于2016年结转了成本1079466.69元,并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079466.69元;于2017年结转了成本11815.39元,并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1815.39元。 经原萍乡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36030000170004)证实, 上述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通过资金回流虚假支付货款的手段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假申报抵扣税额及税前列支成本,造成少缴增值税185517.92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986.25 元、少缴企业所得税306786.11元,已构成偷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2016年8月少缴增值税21383.04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0691.52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496.81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748.41元;2016年9月少缴增值税80442.58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0221.29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630.98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815.49元;2016年11月少缴增值税83692.30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1846.15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858.46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929.23元;2016年少缴企业所得税305604.57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52802.29元;2017年少缴企业所得税1181.54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90.77元。
罚款金额(万元): 25.26451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2-07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4-12-0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400MB2D019499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400MB2D019499
地方编码: 44040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