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肇庆源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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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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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203MA56U1ME2N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MA56U1ME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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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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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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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440281********6610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肇税稽 罚 〔2024〕 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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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逃避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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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你公司在2021年8月4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账外经营销售混凝土合计10,434,327.34元(含税价)(详见《肇庆源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账外经营统计表》),在账簿上不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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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公司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3,635,239.41元(其中,增值税1,200,409.3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9,427.68元、企业所得税2,325,402.37元)的行为属于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六条及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项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鉴于你公司配合税务机关检查,2021年至2023年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分别为37%、1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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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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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对你公司上述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的0.5倍罚款,罚款金额1,817,61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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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181.76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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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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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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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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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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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
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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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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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1200MB2D0261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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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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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1200MB2D0261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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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
4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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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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