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信用信息双公示 > 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肇庆源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203MA56U1ME2N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56U1ME2
法定代表人: 杨汉荣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281********6610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肇税稽 罚 〔2024〕 3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你公司在2021年8月4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账外经营销售混凝土合计10,434,327.34元(含税价)(详见《肇庆源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账外经营统计表》),在账簿上不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费。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公司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3,635,239.41元(其中,增值税1,200,409.3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9,427.68元、企业所得税2,325,402.37元)的行为属于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六条及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项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鉴于你公司配合税务机关检查,2021年至2023年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分别为37%、11%、89%,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上述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的0.5倍罚款,罚款金额1,817,619.80元。
罚款金额(万元): 181.7619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3-14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5-03-1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200MB2D02618B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200MB2D02618B
地方编码: 441202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