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梅州客家新世界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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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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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403MA4X49P0XE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MA4X49P0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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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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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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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441421********5535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梅税稽 罚 〔2024〕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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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骗取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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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你公司2021年至2022年期间,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8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虚增进项骗取留抵退税380336.51元的行为属于偷税。同时,你公司取得上述不合规发票在2021年和2022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主营业务成本93192.45元、274698.53元,应予纳税调整。
经我局检查,2021年至2022年期间,你公司与新田野公司和鑫翔岚公司未发生真实的购销业务,却取得新田野公司和鑫翔岚公司开具的88份发票属于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行为,该88份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予进项转出。
你公司取得上述发票中有65份发票在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前进行认证抵扣,税额共计523837.55元,导致多退增量留抵税额380336.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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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第一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你公司实际与房仲懂发生业务却取得新田野公司和鑫翔岚公司开具的88份发票属于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虚增进项骗取留抵退税380336.51元的行为,是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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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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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决定对你公司偷税行为处以骗取的留抵退税1倍的罚款380336.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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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38.033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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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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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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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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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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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
2025-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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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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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1400MB2D02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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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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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1400MB2D02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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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
44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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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44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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