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肇庆金高丽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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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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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2007838549923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783854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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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胡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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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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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612324********7010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肇税二稽 罚 〔2024〕 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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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逃避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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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你公司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经营期间,以现金方式收取防腐涂料销售款合计4,001,910.00元(不含税销售收入3,541,513.27元),未在账簿记载、未按规定计入营业收入,未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纳税,造成少缴税费。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成品送货单、现金收据、会计账簿、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隐瞒收入情况;
2.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页复印件及纳税申报资料,证明了你公司以现金方式取得销售收入且未计入营业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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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规定,你公司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460,396.7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2,227.78元、企业所得税678,965.51元,合计少缴应纳税款1,171,590.01元的行为是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1年第2号公告发布)第六条及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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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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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对你公司偷税的违法行为处以少缴税款0.5倍罚款,罚款金额585,795.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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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58.579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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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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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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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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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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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
2025-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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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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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1200MB2D0261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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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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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1200MB2D0261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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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
4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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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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