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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肇庆金高丽化工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2007838549923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783854992
法定代表人: 胡仕军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612324********7010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肇税二稽 罚 〔2024〕 5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经营期间,以现金方式收取防腐涂料销售款合计4,001,910.00元(不含税销售收入3,541,513.27元),未在账簿记载、未按规定计入营业收入,未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纳税,造成少缴税费。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成品送货单、现金收据、会计账簿、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隐瞒收入情况; 2.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页复印件及纳税申报资料,证明了你公司以现金方式取得销售收入且未计入营业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规定,你公司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460,396.7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2,227.78元、企业所得税678,965.51元,合计少缴应纳税款1,171,590.01元的行为是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1年第2号公告发布)第六条及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项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偷税的违法行为处以少缴税款0.5倍罚款,罚款金额585,795.17元。
罚款金额(万元): 58.579517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2-23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5-02-2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200MB2D02618B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200MB2D02618B
地方编码: 441202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