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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博罗县龙溪国龙加油站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227762082206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776208220
法定代表人: 陈锡雄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525********561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惠税稽 罚 〔2024〕 9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经调取你(单位)公司账户、法人陈某雄个人账户的资金流水以及第三方平台结算数据,根据调取的你(单位)公账资金流水和2020-2022年度申报情况显示,你(单位)已申报应税收入明显低于你(单位)公司公账资金流水之和。 根据你(单位)公账资金流水、业务开展情况、从第三方平台运营商调取的交易明细显示,你(单位)2020-2022年度实际收入分别为31,388,206.16元、46,254,969.59元、45,360,223.32元,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分别为27,777,173.60元、40,933,601.40元、40,141,790.54元,已申报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17,711,599.59元、19,420,300.99元、26,470,880.15元,未申报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10,065,574.01元、21,513,300.41元、13,670,910.39元。 你(单位)多平台收款,在帐簿上少列收入,隐瞒部分应税服务收入的违法行为涉及补缴税种具体如下: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1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修订)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第二条“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九条“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的规定,你(单位)2020-2022年度应补缴增值税为1,308,524.63元、2,796,729.06元、1,777,218.37元。(计算详见《2020-2022年度应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明细表》) 2.城市建设维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四条第一款“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10号)第一条“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规定,你(单位)2020-2022年度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为65,426.22元、139,836.45元、44,430.44元。(计算详见《2020-2022年度应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明细表》) 3.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2020-2022年度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通过金三系统查询你(单位)2020年1月至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累计销售额17,711,599.59元,2021年1月至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累计销售额19,420,300.99元,2022年1月至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累计销售额26,470,880.15元。 经本次检查,你(单位)2020-2022年度实际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分别为27,777,173.60元、40,933,601.40元、40,141,790.5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的规定,检查人员于2023年5月26日向你(单位)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惠税稽税通﹝2023﹞192号),要求你(单位)提供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同时于2023年7月27日向你(单位)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稽限改﹝2023﹞27号),要求你(单位)在2023年7月31日前提供2020-2022年度应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资料。 截止检查期间,你(单位)未提供2020-2022年度应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资料,同时2023年5月26日下户实地调查发现,你(单位)会计账册及凭证所处资料室处于装修状态,相关资料保管残缺不全,故因你(单位)会计账册及凭证残缺不全,未提供准确完整的成本费用资料,检查人员无法准确核算你(单位)成本费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在帐簿上少列收入,隐瞒部分应税服务收入的行为,是偷税,对你(单位)隐瞒收入行为造成的少缴税款处以0.6倍罚款3,679,299.13元(计算:(1,308,524.63+2,796,729.06+1,777,218.37+65,426.22+139,836.47+44,430.44)×6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的规定,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处以罚款2,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368.12991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1-18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5-01-1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300MB2D022127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300MB2D022127
地方编码: 441302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