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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珠海市斯宾纳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304066172B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304066172
法定代表人: 陈芸丽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360622********7327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珠税一稽 罚 〔2024〕 3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取得云南省玉溪市鼎浩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10月取开具的2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5300151130,发票号码:01535768-01535769,开票总金额199,581.20元,税额33,928.80元,价税合计共233,510.00元,货物名称:钢板。原云南省玉溪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53040000160031)(协查编号:43203000322050717738)证实,你公司取的上述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你公司在所属期2015年10月认证抵扣向主管税务机关抵扣了上述发票进项税额33,928.80元。经检查,你公司上述2份发票涉及的货物已全部登记入账,于2015年结转了成本55,100.00元,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55,100.00元;于2016年结转了成本144,481.20元,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44,481.20元;合计共税前扣除成本199,581.20元。 经检查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你公司取得云南省玉溪市鼎浩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通过资金回流的手段取得,并将上述虚开发票进行抵扣进项税额、多列支出成本并税前扣除,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少缴增值税、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构成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0号)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等的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2份虚开发票进项抵扣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造成你公司少缴所属期2015年10月份增值税14,273.39元,造成少缴所属期2015年11月份增值税3,851.50元,造成少缴所属期2015年12月份增值税7,239.67元,造成少缴所属期2016年1月份增值税8,564.2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字第69号)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上述偷税行为造成少缴所属期2015年10月份城市维护建设税999.14元,造成少缴所属期2015年11月份城市维护建设税269.61元,造成少缴所属期2015年12月份城市维护建设税506.78元,造成少缴所属期2016年1月份城市维护建设税599.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 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等的规定,你单位取得的上述已定性虚开发票不得作税前扣除凭证:你公司应调增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5,100.00元,你公司原申报应纳税所得额7,149.60元,调整后你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62,249.60元(7,149.60+55,100.00);你公司已缴企业所得税714.96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的规定,你公司少缴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5,510元(62,249.60×50%×20%-714.96);你公司应调增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44,481.20元,你公司原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0,056.80元,调整后你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154,538.00元(10,056.80+144,481.20);你公司已缴企业所得税1,005.68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的规定,你公司少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4,448.12元(154,538×50%×20%-1,005.68)。
处罚依据: 对你公司上述偷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通过虚假支付货款的手段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多列支出成本并税前扣除,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造成偷税;你公司在税务机关对你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程度较轻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少缴税款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对你公司少缴所属期2015年10月份增值税14,273.39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7,136.70元;少缴所属期2015年11月份增值税3,851.50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1,925.75元;少缴所属期2015年12月份增值税7,239.67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3,619.84元;少缴所属期2016年1月份增值税8,564.24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4,282.12元;对少缴所属期2015年10月份城市维护建设税999.14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499.57元;少缴所属期2015年11月份城市维护建设税269.61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134.81元;少缴所属期2015年12月份城市维护建设税506.78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253.39元;少缴所属期2016年1月份城市维护建设税599.50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299.75元;对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9,958.12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9,979.06元。
罚款金额(万元): 2.81309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1-19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5-01-1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400MB2D019499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400MB2D019499
地方编码: 44040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