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
你部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经营期间销售电动车给关联的4间个体电动车经营部没有按规定确认收入合计8,227,417.21元(含税),少申报收入8,227,417.21元(含税),换算成不含税收入为8,075,548.85元,其中: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少申报收入4,832,599.59元(含税),换算成不含税收入为4,714,343.29元;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少申报收入3,394,817.62元(含税),换算成不含税收入为3,361,205.56元。造成少缴增值税54,473.7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907.49 元,教育费附加817.48元,地方教育附加544.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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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部在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销售电动车未依法确认收入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54,473.7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907.49元,合计少缴税款56,381.24 元的行为是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发布)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项“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上(不含本数)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你部能配合检查组检查工作,决定对上述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0.5倍罚款,罚款金额28,190.64(56,381.24×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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