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在2019年-2020年利用多种收款渠道收取物业管理费并通过不开具、少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方式,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未列入主营业务收入共计1,092,056.51元。其中,你公司《收入明细表》确认未申报收入 839,656.17元,王祖祥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赵氏传承与芋观园的物业管理费合计252,400.3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在账簿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构成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五条,《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字第69号)第七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第三次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等有关规定,你公司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应缴纳增值税,你公司将取得的部分物业管理费不开发票、在账簿不列收入的行为,造成少缴所属期 2019年第一季度增值税3,256.66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3.99元、少缴教育费附加48.85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32.57元,少缴2019年第二季度增值税7,037.62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46.32元、少缴教育费附加元105.56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70.38元,少缴2019年第三季度增值税10,541.90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68.96元、少缴教育费附加188.58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25.72元,少缴2019年第四季度增值税10,248.45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58.70元、少缴教育费附加202.50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3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隐瞒的物业管理费收入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中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应补缴的附加税费准予税前扣除:
你公司2019年应调增营业收入706,515.54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997.13(城市维护建设税1,087.97元+教育附加545.49元+地方教育附加363.67元),你公司原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423,524.77元,调整后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80,993.64元((-423,524.77)+ 706,515.54-1,997.1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你公司少缴2019年企业所得税14,049.68元(280,993.63×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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