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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珠海市海佳建材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557320415G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557320415
法定代表人: 林文新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5222********3519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珠税一稽 罚 〔2023〕 33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2016年至2017年期间,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真实资金支出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取得68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广州倾中贸易有限公司7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涉案发票代码4400153130,发票号码25036665—25036671,货物名称为螺纹钢,发票不含税金额合计699,730.78元,税额合计118,954.22元;广州旦可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发票代码4400154130,发票号码03637550-03637562,货物名称为螺纹钢,发票不含税金额合计1,299,500.02元,税额合计220,914.98元;广州市衢善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涉案发票代码4400153130,发票号码26811177-26811201,货物名称为螺纹钢,发票不含税金额合计2,499,038.50元,税额合计424,836.50元;深圳市恒汇升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涉案发票代码4403162130,发票号码47029800- 47029808,36702564-36702570,61342835-61342841货物名称为螺纹钢,发票不含税金额合计2,277,756.55元,税额合计387,218.70元。 上述68份涉案发票被上游税务机关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取得上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你单位经通知无法补、换开发票或提供存在真实支出相关证据资料。你单位将接受的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增值税抵扣1,151,924.40元,上述发票金额4,498,269.30元在2016年入账、结转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述发票金额2,277,756.55元在2017年入账、结转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造成你单位2016年6月、7月、9月、11月分别少缴增值税54,913.90元、223,054.20元、218,548.88元、268,188.72元;2017年3月、4月、5月、7月、9月、10月、11月分别少缴增值税177,377.33元、13,524.30元、111,378.52元、35,569.44元、11,587.66元、4,172.99元、33,608.4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2016年6月、7月、9月、11月分别少缴城市维护建设3,843.97元、15,613.79元、15,298.42元、18,773.21元;2017年3月、4月、5月、7月、9月、10月、11月分别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416.41元、946.70元、7,796.50元、2,489.86元、811.14元、292.11元、2,352.5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 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等的规定,你单位取得的上述68份已定性虚开发票不得作税前扣除凭证。你单位应调增2016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498,269.30元,应补缴的附加税费91,764.68元可以税前扣除(原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附加税费应在相应年度纳税调增)你单位原申报应纳税所得额66,253.10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4,472,757.72元。调整后,你单位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应按25%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你单位2016年度实际应缴企业所得税为1,118,189.43(4,472,757.72*0.25=1,118,189.43)元,已缴企业所得税6,625.31元,少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1,111,564.12元。你单位应调增2017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277,756.55元,应补缴的附加税费45,581.38元可以税前扣除,你单位原申报应纳税所得额74,169.55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2,306,344.72元。调整后,你单位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万元,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应按25%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你单位2017年度实际应缴企业所得税为576,586.18(2,306,344.72*0.25=576,586.18)元,已缴企业所得税7,416.96元,少缴2017年企业所得税569,169.22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决定对你单位本案偷税事实,处造成少缴税款2,913,292.45元(增值税1,151,924.4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0,634.71元+企业所得税1,680,733.34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罚款1,456,646.23元。
罚款金额(万元): 145.66462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2-19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4-12-1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400MB2D019499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400MB2D019499
地方编码: 44040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