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
你公司2018至2019年度取得已证实虚开的66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已取得退税9,380,971.56元。
经检查,你公司2018至2019年度取得上游企业开具的68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22份为作废发票。货物名称为服装,金额共60,904,194.50元,进项税额9,684,028.24元,价税合计70,588,222.74元。你公司用上述发票以自营出口服装名义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申报出口退税额为9,682,427.92元。
以上662份发票(不含22份作废发票)已被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检查你公司提供的出口备案单证及相关资料,并通过向船公司、货代公司、国内运输公司、真实交易出口货物的货主等相关方进行核实,证实上述出口货物并非你公司所有,你公司也未实际委托物流公司对以上货物进行国内运输,认定你公司签订虚假的出口买卖合同、以虚假的运输单证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实质参与出口业务仍以自营出口服装名义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申报出口退税额为9,682,427.92元,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共9,380,971.56元,未退税款共301,456.36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第14目的规定,属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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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对你公司签订虚假的出口买卖合同、以虚假的运输单证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实质参与出口业务仍以自营出口服装名义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9,682,427.92元的行为,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你公司假报出口申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9,682,427.92元,违法程度属于“严重”,对你公司处实际骗取的退税款9,380,971.56元一倍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9,380,971.56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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