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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省商业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000190341606F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190341606
法定代表人: 彭伟声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1523********7395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粤税稽 罚 〔2024〕 1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8至2019年度取得已证实虚开的66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已取得退税9,380,971.56元。 经检查,你公司2018至2019年度取得上游企业开具的68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22份为作废发票。货物名称为服装,金额共60,904,194.50元,进项税额9,684,028.24元,价税合计70,588,222.74元。你公司用上述发票以自营出口服装名义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申报出口退税额为9,682,427.92元。 以上662份发票(不含22份作废发票)已被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检查你公司提供的出口备案单证及相关资料,并通过向船公司、货代公司、国内运输公司、真实交易出口货物的货主等相关方进行核实,证实上述出口货物并非你公司所有,你公司也未实际委托物流公司对以上货物进行国内运输,认定你公司签订虚假的出口买卖合同、以虚假的运输单证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实质参与出口业务仍以自营出口服装名义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申报出口退税额为9,682,427.92元,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共9,380,971.56元,未退税款共301,456.36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第14目的规定,属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处罚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六条以及《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签订虚假的出口买卖合同、以虚假的运输单证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实质参与出口业务仍以自营出口服装名义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9,682,427.92元的行为,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你公司假报出口申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9,682,427.92元,违法程度属于“严重”,对你公司处实际骗取的退税款9,380,971.56元一倍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9,380,971.56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938.09715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3-12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5-03-1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000K302204050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000K302204050
地方编码: 440104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