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2018年12月取得广州澳炬贸易有限公司开具9份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83130,发票号码06046050- 06046058,开具日期为2018年12月7日,不含税金额共885,775.86元,税额共141,724.14元 ,价税合计1,027,500.00 元。其中7份发票号码06046050-06046056税额111,034.49元在2018年12月和2019年1月和3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9份发票金额885,775.86元列支2018年、2019年成本费用并进行了税前扣除(其中2018年198,275.86元,2019年687,500.00元);你公司已作进项税转出,已更正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情况如下:
1.增值税和附加税费方面
上述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7份发票号码06046050- 06046056已于2018年12月和2019年1月和3月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111,034.49元。你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对税款所属期2020年4月自行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09,870.51元处理(包含本次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111,034.49元),并在2020年5月22日缴清当月应纳增值税税款495,562.9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4,689.4元,教育费附加14,866.89元,地方教育附加9,911.26元,详见电子缴款凭证编号:20200603101400921001。
2.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方面
你公司未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对应所属期作进项税额转出,造成当期少缴增值税111,034.4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772.41元,应予追缴你公司少缴的2018年12月和2019年1月及3月的增值税滞纳金25,426.89元和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1,779.88元。
3.企业所得税方面
你公司将上述发票金额198,275.86元和687,500元在2018和2019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税前列支成本费用,造成当期少缴企业所得税。
(1)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
2020 年5月至8月我局曾对你公司的2018年12月 1 日至 2019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案件编号:344080020200000017),检查内容是你公司 2018 年 12 月取得广州市荣顺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不符合规定发票(发票代码 4403183130,发票号码 29823648-29823650,不含税金额共 271,783.80 元,税额共 43,485.40 元,价税合计315,269.20 元)。我局在2020年8月追缴你公司2018年企业所得税 27,178.37 元 【(2,494.54 元 2018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71,783.80 元纳税调整额)×50%×20%-249.46 元已缴税款=27,178.37 元】,此次检查中已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16,840.17元。你公司已缴纳税款27,178.37 元,但未调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详见税收完税证明原凭证号:344086200800007000。
2024年1月16日,你公司作2018年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纳税调增198,275.86元,纳税调整后所得217,610.57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6,840.17元(重复弥补亏损额),应纳税所得额200,770.4元(217,610.57-16,840.17=200,770.4),2018年应补税额20,077.04元(200,770.4*50%*20%=20,077.04), 你公司已缴金额20,077.04元(20,077.04=249.46+19,827.58),详见税收完税证明原凭证号:344086240100071905和344086190400025133。
2024年3月4日,你公司更正申报2018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就重复弥补的亏损额16,840.17元,以及2020年案件中涉案发票金额271,783.80元进行纳税调整增加, 2018年应补税额1,684.01元【(200,770.4+16,840.17+271,783.80)*50%*20%-27,178.37-20,077.04=1,684.01】, 你公司已缴金额27,178.37和20,077.04元,并于2024年3月6日已补缴1,684.01元。详见税收完税证明原凭证号:344086240300019349。
(2)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
2024年1月16日,你公司作2019年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纳税调增495,689.65元(剩余687,500-495,689.65=191,810.35元未作调整),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502,189.65元,2019年应补税额25,109.48元(502,189.65*25%*20%=25,109.48),你公司已缴金额25,109.48元,详见税收完税证明原凭证号:344086240100071910和344086190400025133。
因为申报表和利润表不一致,2024年3月4日,你公司作2019年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调整后利润总额-132,124.49元,同时纳税调增成本费用191,810.35元、业务招待费支出28,614.38元,税收滞纳金24.8元,纳税调整后所得584,014.69元(-132,124.49+495,689.65+191,810.35+28,614.38+24.8=584,014.69),2019年应补税额4,091.25元(584,014.69*25%*20%-25,109.48=4,091.25), 你公司已缴金额25,109.48元,并于2024年3月6日已补缴4,091.25元。详见税收完税证明原凭证号:344086240300019349。
(二)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取得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10000000123112739367),所证事实:你公司取得广州澳炬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上述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实为虚开,属于不符合规定发票。
2.取证你公司银行存款明细账及银行对账单、《认证结果通知书》、库存商品明细账、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应交税费—增值税明细账、2018年度企业增值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证明你公司接受的上述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2018年正常入账处理并申报认证抵增值税扣进项税额,同时结转2018和2019年度主营业务成本。
3.取得你公司《情况说明》、《材料采购合同》,证明本公司描述上述建筑材料交易情况、上述9份增值税发票账列情况、以及因交易纠份后续处理情况等。
4.取得你公司2020年应交税费—增值税明细账(进项税额转出)、所属期2020年4月份增值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电子缴款凭证,证明你公司自行在所属期2020年4月对涉案发票税额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在2020年5月22日缴清当月应纳增值税税款,但并未缴纳增值税滞纳金。
5.取得你公司2018和2019年度资产负责表、利润表、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明细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附表,证实本公司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情况、你公司于检查期间自行调整了2018年度和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补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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