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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揭阳市金安玩具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203MA51U0HM9A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51U0HM9
法定代表人: 罗树东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5221********5311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揭税一稽 罚 〔2024〕 4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你公司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以虚假备案单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多退税款和多申报免抵税额、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1.你公司2019年1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行为。 经检查,2019年1月至2021年11月期间,你公司申报出口退税的业务中,有10笔出口业务,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为:601420190149510350、601420190149511704、601420190149521174、602020190209548233、602020190209558389、602020190209558853、602020190209559429、601420190149540930、601420190149541181、602020190209561221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情况(即:缺乏对应的海运提单),经我局向你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揭税一稽税通〔2022〕1045号),要求你公司限期内提供10笔出口业务真实有效的出口单证,你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表示未能在期限内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 综上检查,你公司2019年1月至2021年11月期间申报出口退税的备案单证中有10笔出口业务未提供真实有效的出口单证,上述出口业务实际免抵退税额为571965.23元,其中多免抵150369.85元,多退税421595.38元。该行为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2013年4月1日执行)第五条第(八)项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和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核表等,证实你公司属企业法人且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免抵退税资格等情况。 2.你公司的出口退税备案单证资料中,无法提供上述10笔出口业务真实有效的出口单证。 3.我局对你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揭税一稽税通〔2022〕1045号),及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 4.经你公司确认的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表,证明你公司上述塑料玩具涉及的10笔出口货物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并已审批通过,证实上述10笔业务已申报免抵退税571965.23元并实现退税。 5.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揭阳市金安玩具有限公司免抵退税证明》,证实你公司上述业务已申报并办理出口退税,并确认免抵退税相关金额。 6.公司实际经营者黄陂民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二)签署“情况属实,同意税务机关处理意见”意见。 2.你公司2019年1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存在以虚假备案单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多退税款和多申报免抵税额的行为。 经检查,你公司申报出口退税的备案单证中有29份海运提单存在“发货人不一致”、“重量不一致”“数量不一致”等不符信息情况,相关调查情况如下: 经华南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达飞轮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联骏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利胜地中海航运(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洋网联船务(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赫伯罗特船务(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长荣国际船务(深圳)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等船公司鉴别确认,经与你公司提供的海运提单比核对,其中29份海运提单存在“发货人不一致”、“重量不一致”“数量不一致”等不符信息。上述29单业务出口总价合计:1565448.56美元,人民币合计:10532420.18元。 经我局向你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揭税一稽通〔2022〕1045号)要求你公司在期限内对上述申报出口退税29份出口业务海运提单不符情况进行核对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你公司核对并提供《情况说明》,表述:“经我公司核查,无法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予以证实”。经检查人员笔录询问黄陂民,黄陂民表示业务发生的时间太久,他现在记不清楚了。 综上检查,你公司2019年1月至2021年11月期间申报出口退税的备案单证中有29份海运提单是虚假的,属提供虚假备案单证行为。你公司上述29单业务已全部申报免抵退税并已退税,多实现免抵税额565178.28元,多退税额1107903.33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和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核表等,证实你公司属企业法人且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免抵退税资格等情况。 2.经你公司确认的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表,证明你公司上述塑料玩具涉及的29笔出口货物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并已审批通过,并实现退税。 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揭阳市金安玩具有限公司免抵退税证明》,证实上述29单业务已进行出口资料备案,已申报并办理出口退税。 4.货物承运单位(船公司)的存档海运提单、鉴别结论、情况说明等海运提单调查资料,证实上述29单海运提单是虚假单证。 5.税务机关发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揭税一稽通〔2022〕1045号)及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黄陂民的询问笔录,你公司无法说明或是提供对上述29份海运提单对应出口业务的真实性的佐证材料。 6.税务机关发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揭税一稽限改〔2022〕1008号)以及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你公司证实提供虚假单证的行为,经通知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届满仍未改正。 7.公司实际经营者黄陂民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二)签署“情况属实,同意税务机关处理意见”意见。 3.你公司2019年5月存在以假报出口手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根据你公司的账载记录,2019年4月你公司销售“*玩具*塑料玩具”给香港锦和丰祥贸易有限公司,你公司自行生产,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代码4400172350、发票号码07230637,合计金额922828.66元。你公司委托汕头市神洲进出口报关报检有限公司报关,于2019年4月14日通过华南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从汕头海关出口到阿曼,提单号为COSU6202806080,集装箱号码是FCIU9507676、FCIU9597073、MAGU5530055。海关出具了《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号为601420190149513374,出口的商品是“塑料玩具”152600个,152600千克,出口金额是137340.00美元。经主管税务机关证明,本单出口业务已于2019年5月(所属期)申报办理免抵退税147524.59元。 经检查,你公司销售塑料玩具给香港锦和丰祥贸易有限公司的业务存在提供虚假单证,且非集装箱号FCIU9507676、FCIU9597073、MAGU5530055的真实货主。相关调查情况如下: 经华南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提供海运提单号为COSU6202806080的海运提单,该提单显示的发货人为“汕头市斌斌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斌斌公司),而你公司提供同集装箱号海运提单的发货人为 “揭阳市金安玩具有限公司”。经比对,你公司提供的该份海运提单的样式、收货人、提单号、船运信息、货物纸箱数量等信息均与检查人员从华南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调取的海运提单不一致,证实你公司提供的该份海运提单是虚假伪造的。 根据汕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提供斌斌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如下情况:“2019年4月14日装船货柜号FCIU9507676、MAGU5530055、CCLU7053745、FCIU9597073、TLLU4498454的海运提单所涉及的货物的确是斌斌公司的出口货物,销售货物:塑料玩具,客户:ebrahim,货物出口到阿曼,货款已全部收讫,未与你公司开展过任何业务,与你公司不存在任何拼柜行为,不存在将该公司生产的货物给你公司申报出口退税的行为”。斌斌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对应货柜的海运提单的收货人名称、货物名称、货物箱数等信息均与检查人员从华南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调取的海运提单信息一致,证实你公司不是货柜号FCIU9507676、FCIU9597073、MAGU5530055货物的真实货主。 经我局向你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揭税一稽通〔2022〕1045号),要求你公司在期限内对该份出口业务海运提单不符情况进行核对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你公司核对并提供《情况说明》,表述:“经我公司核查,无法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予以证实”。经检查人员笔录询问黄陂民,黄陂民表示“业务发生的时间太久,他现在记不清楚了”。 综上检查,认定你公司提供伪造虚假的海运提单,且非货柜号FCIU9507676、FCIU9597073、MAGU5530055货物真实货主,在没有真实货物出口的情况下以虚假申报出口手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笔业务的免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147524.59 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和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核表等,证实你公司属企业法人且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免抵退税资格等情况。 2.经你公司确认的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表,证明你公司上述塑料玩具涉及的该笔出口货物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并已审批通过,并实现退税。 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揭阳市金安玩具有限公司免抵退税证明》,证实你公司上述业务已申报并办理出口退税,并确认免抵退税相关金额。 4.货物承运单位(船公司)华南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提供货柜号FCIU9507676、FCIU9597073、MAGU5530055对应海运提单的资料,证明你公司提供货柜号FCIU9507676、FCIU9597073、MAGU5530055的海运提单是虚假的。 5.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提供斌斌公司出具的登记资料、《情况说明》,该货柜对应的海运提单信息,确认斌斌公司是货柜号FCIU9507676、FCIU9597073、MAGU5530055的真实货主。 6.税务机关发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揭税一稽通〔2022〕1045号)及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黄陂民的询问笔录,你公司无法说明或是提供对货柜号FCIU9507676、FCIU9597073、MAGU5530055出口业务的真实性的佐证材料。 7.公司实际经营者黄陂民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二)签署“情况属实,同意税务机关处理意见”意见。 我局于2023年12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揭税一稽罚告〔2023〕18号)后,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处罚依据: 1.关于对违规退税的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一)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七十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2.关于对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及出口备案单证,违法程度严重的情况处以10,000.00元罚款。 对你公司提供虚假备案单证,违法程度严重的行为处50,000.00元的罚款。 对你公司骗取已退税款147524.59元的行为处以骗取税款一倍金额147524.59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07524.59元。
罚款金额(万元): 20.75245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3-26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5-03-26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5200MB2D01105Y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5200MB2D01105Y
地方编码: 44520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