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
(一)你公司在2021年至2022年经营期间未按规定将应收未收的物业管理费在账上反映,也未按规定将对应的营业收入申报纳税,造成2021年少缴应纳增值税23.4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83元、教育费附加0.36元、地方教育附加0.23元,造成2022年少缴应纳增值税2,899.0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1.47元、教育费附加43.49元、地方教育附加29.00元。
(二)你公司无租使用他人房产,部分房产用于自用、部分房产用于出租并取得租金收入,但因企业人员对房产税相关政策理解不到位,均没有按规定向申报缴纳对应的房产税,造成2020年少缴房产税1,552.24元,2021年少缴房产税4,191.95元(1,552.24+2,639.71),2022年少缴房产税3,838.59元(1,552.24+2,286.35)。具体如下:
1.你公司无租使用他人房产的面积为95.64平方米,应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参照该房产权属单位肇庆市四会聚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成本核算资料,你公司无租使用的办公用房的单位成本为3,864.31元/平方米,原值为369,582.61元(95.64×3,864.31)。上述办公用房你公司没有按规定代缴房产税。2020年、2021年和2022年应纳房产税均为3,104.49元(369,582.61×70%×1.2%),三年均符合按50%减征房产税的优惠政策,即减征额为1,552.25元(3,104.49×50%),减征后,你公司2020年、2021年、2022年均少缴房产税1,552.24元(3,104.49-1,552.25),三年合计少缴房产税4,656.72元。
2.你公司将部分物业用房对外出租并取得租金收入,没有按规定申报缴纳2021年房产税2,639.71元、2022年房税2,286.35元。
(三)你公司在2021年和2022年经营期间应收未收的物业管理费应按规定计入营业收入申报企业所得税,对所属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增处理,该部分收入应补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当年缴纳的房产税允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纳税调减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52.24元,纳税调增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395.84元(2,348.35-4,191.95 -1,552.24),纳税调增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85,471.18元(89,483.73-101.47-43.49-29.00-3,838.59)。按上述纳税调整后,你公司2022年少缴企业所得税2,136.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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