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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远县志伟运输车队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426L82079682A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L82079682
法定代表人: 李志伟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1426********2650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梅税稽 罚 〔2024〕 4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21年为平远县鸿泰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5份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2010年12月修订)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公司2021年3月至6月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发票代码:4400211130,发票号码:32412097-32412098、18223961、18236122-18236123,上述发票金额合计376897.71元,价税合计410818.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2010年12月修订)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50000.00元的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02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5-04-0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400MB2D022207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400MB2D022207
地方编码: 441402
备注: 44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