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远县志伟运输车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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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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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1426L82079682A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L820796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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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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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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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441426********2650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梅税稽 罚 〔2024〕 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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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发票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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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你公司2021年为平远县鸿泰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5份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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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2010年12月修订)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公司2021年3月至6月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发票代码:4400211130,发票号码:32412097-32412098、18223961、18236122-18236123,上述发票金额合计376897.71元,价税合计410818.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2010年12月修订)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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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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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对你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500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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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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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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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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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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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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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
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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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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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1400MB2D02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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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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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1400MB2D02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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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
44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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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44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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