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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珠海富塑贸易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MA531AB44C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531AB44
法定代表人: 张先富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13025********2710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珠税一稽 罚 〔2024〕 6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一)经检查,你公司于2019年4月、2019年5月期间,通过资金回流虚假支付货款的手段取得由东莞市湘军化工有限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发票代码为:4400191130,发票号码为:09631781、30290724、30290725、30290726、30290727、09631783、09631801、09631802、09631782、09631787、09631788、09631789,金额合计974,302.23元,税额合计126,659.27元,价税合计1,100,961.50元;货物名称:再生塑料粒等。你公司以上述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税款所属期2019年4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80,629.45元,2019年5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46,029.82元。上述发票涉及的货物已登记入账,于2019年结转成本974,302.23元,并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974,302.23元。 经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你公司取得的上述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通过资金回流虚假支付货款的方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少缴增值税126,659.27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866.14元、少缴企业所得税41,469.38元,已构成偷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2019年4月少缴增值税80,629.45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0,314.73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644.06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822.03元;2019年5月少缴增值税35,068.44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7,534.22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454.79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227.40元;2019年6月少缴增值税6,396.47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198.24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47.75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23.88元;2019年8月少缴增值税4,452.21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226.11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11.65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55.83元;2020年4月少缴增值税112.70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6.35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89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95元;2019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41,469.38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0,734.69元。
罚款金额(万元): 8.84974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3-11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5-03-1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400MB2D019499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400MB2D019499
地方编码: 44040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