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情况
受理号:
244000********2183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免征个人所得税
内容:
我于2019年12月从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全职借调到汕头大学工作,被聘为二级教授,聘期到2026年7月。我将于今年10月到退休年龄,因为我是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退休后的工资收入应当免征个人所得税。此前,我咨询过汕头市金平区税务局的工作人员,他们答复:如果我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工资收入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我借调到汕头大学工作就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此我感到疑惑。我借调到汕头大学工作,两个单位是有协议的,得到原单位的同意。此外,在汕头大学工作,还可以比在原单位更好地发挥我的专业特长。我对这个说法不能理解,特此向你们咨询。
咨询人:
华锋
咨询时间:
2022-01-21 17:01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金平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01-26 16:54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文件规定: 二、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收入,不属于文件规定的免征范围,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