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情况
受理号:
244000********07418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社保费是否可延迟交
内容:
2023年1月社保费,单位是否可以延迟缴纳?若可延迟,对员工享受的待遇有无影响?
咨询人:
刘先生
咨询时间:
2023-01-30 17:4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3-02-01 15:39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5号)第一条规定,“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具体行业名单见附件1)。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自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自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12月底。” 第二条规定,“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缓缴指引见附件3),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因您描述的内容无法了解更多企业信息,请按规定按时申报缴纳社保费。如需了解社保待遇事项,请向当地人社部门咨询了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