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情况
受理号:
244000********3326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是否须交个人所得税
内容:
本人是香港居民,受聘于香港A公司,被香港A公司委派到中山B厂任职,中山B厂负责工作安排,并把本人薪金支付给香港A公司后,薪金则由香港A公司负责发放给本人。中山B厂与香港A公司的关系相当于姐妹公司关系。 现在本人因工作需要,被派到外国工作数月至大半年(具体时间待定)。 问题一 a. 如本人在中国境内实际逗留天数少于90天是否要交税? b. 如果要交税,应如何计算? 问题二 a. 如本人在中国境内实际逗留天数多于90天,但少于183天,在外国工作的这段时间是否要交税? b. 如果要交税,应如何计算? 如果不用交税,请提供参考文件。 问题三 本人从今年2022年1月到现在,在中国境内实际逗留天数约63 天,现在身处境外工作,有机会一直不需回到境内工作,但中山B厂仍然按照之前,超过183天的情况每月交税,因是否满足境内逗留90 天或183天,需要稍后或到今年年底看工作安排才知道。 在这种情况下,如今年不满90天或183天,公司多交了的税怎样处理,是否能退回?
咨询人:
Monica
咨询时间:
2022-06-20 23:3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06-22 17:20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五条规定,“ (一)关于无住所个人预计境内居住时间的规定。 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符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但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 2.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3.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的,或者对方税收居民个人预计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但实际停留天数超过183天的,待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综上所述,若您为非居民个人,则应就中国境内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您为居民个人,则应就中国境内和境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纳税年度终了后,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符,可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