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情况
受理号:
144000********13519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出口业务增值税问题
内容:
制造业公司做外贸出口业务,主营模具制造及用模具生产的产品,模具生产好了,单独收国外客户款但不出口(用来帮开模的客户生产产品),用模具生产的产品报关出口收外汇,请问像这种模具只收外汇不出口的业务,税务上怎么处理,是免费还是征税或是零税率?政策依据是什么?另外,产品在出口的时候,有部分是走快递没有报关但收外汇,这种业务税务上又怎么处理?适用零税率还是免税或者是征税?相关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咨询人:
谭小姐
咨询时间:
2022-04-19 14:3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04-22 17:14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规定,“(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此外,贵单位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的规定,确认是否属于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范围内。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