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础信息 > 权力和责任清单 > 权责事项信息表(国家税务总局汕头综合保税区税务局)
8.1加收滞纳金
发布时间:2023-02-24 10:49:03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8.1

   

加收滞纳金

权力类型

其他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适用对象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综合保税区税务局

管辖范围

汕头综合保税区

地址

汕头市濠江区广达大道中段汕头保税区河中路税务办公楼

适用条件

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解缴税款的,应当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办税服务大厅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综合保税区税务局党委纪检组

联系方式

汕头市濠江区广达大道中段汕头保税区河中路税务办公楼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综合保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

联系方式

汕头市濠江区广达大道中段汕头保税区河中路税务办公楼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综合保税区税务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汕头市濠江区广达大道中段汕头保税区河中路税务办公楼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汕头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科技南一街税务大楼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留言区

我要投诉

 

我要评价

 

我要建议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