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2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9 09:10:37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    码

6.4.2

名    称

对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确认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条。

适用对象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

£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汕头市

地址

汕头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科技南一街税务大楼

适用条件

用票单位有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申请办理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冠名增值税卷票式样

经办人身份证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变更名称或社会信用代码时提供)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对发票使用情况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办税服务大厅

进度结果查询

www.etax-gd.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澄海区税务局纪检

联系方式

汕头市澄海区泰安一横路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澄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

联系方式

汕头市澄海区泰安一横路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澄海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汕头市澄海区泰安一横路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留言区

我要投诉

 

我要评价

 

我要建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