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1.4 |
名 称 |
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的核准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 |
||||||||||||
适用对象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 |
£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主管税务机关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不含深圳市) |
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
||||||||
适用条件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申请书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主管税务机关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已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办税服务大厅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澄海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汕头市澄海区泰安一横路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澄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汕头市澄海区泰安一横路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澄海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汕头市澄海区泰安一横路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
我要评价 |
|
||||||||||||
我要建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