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对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08-28 09:20:28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    码

4.2.1

名    称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处罚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三、五项。

适用对象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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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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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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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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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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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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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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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依据实际情况由县级税务机关、税务分局核准

管辖范围

依实施机关而定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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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裁量标准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对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60日内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60日仍未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故意损坏、丢失、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对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60日内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60日仍未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60日内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满60日未改正,或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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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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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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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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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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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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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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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办税服务大厅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潮南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4-87759559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潮南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754-8775998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潮南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广汕公路峡山路段157号

0754-87758133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由核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复议(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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