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或缓缴
发布时间:2020-08-27 14:12:30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    码

1.28.4

名    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或缓缴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2.《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第十条、第十六条。

适用对象

R 单位

 个人

启动类型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全国通办

 全省通办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

R即办

 预约办理

 延时办理

 网上办理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潮南区税务局

地址

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广汕公路峡山路段157号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潮南区税务局和平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司马浦镇

地址

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金光南路71号

适用条件

――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申请审批表》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缴申请审批表》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自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信息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办税服务大厅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自行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潮南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4-87759559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潮南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754-8775998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潮南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广汕公路峡山路段157号

0754-87758133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潮南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广汕公路峡山路段157号

0754-87758133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留言区

我要投诉

 

我要评价

 

我要建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