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
发布时间:2020-08-27 14:26:48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    码

3.2.2

名    称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设定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八条。

2.《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基金监督条例》(2004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九条。

适用对象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依据实际情况由省级税务机关、市级税务机关或县级税务机关核准

管辖范围

依实施机关而定

地址

――

适用条件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密。

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用人单位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核查,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用人单位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核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调取账簿等有关资料,应当向用人单位开付清单。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用人单位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办税服务大厅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用人单位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开展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调取资料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用人单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用人单位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潮南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4-87759559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潮南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754-8775998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潮南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棉新大道134号

0754-87758133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由核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复议(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留言区

我要投诉

 

我要评价

 

我要建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