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2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9 15:32:26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1.23.2

名    称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退费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粤府〔2015〕129号)第十点。

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12号)全文。

适用对象

R 单位

囗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囗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潮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地址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棉新大道134号

适用条件

参保单位新增或减少参保人员,参保单位负责办理人员增减业务;参保单位登记信息或参保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参保单位办理信息变更业务;参保单位每年年底为参保人做次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工作;参保人退休且达到符合养老金申领条件后,参保单位负责办理退休人员养老金申领业务。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办税服务大厅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退费以及其他同社保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多退或者少退应征费款,致使国家社会保险费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缴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缴费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潮阳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4-88710079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潮阳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754-88719647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潮阳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棉新大道134号

0754-88716149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潮阳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棉新大道134号    0754-88716149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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