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2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9 11:30:07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1.21.2

名    称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申报受理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2.《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3.《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第三条的第二项。

4.《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基金监督条例》(2004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九条。

5.《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第十四条。

6.《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能源局广东铁路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关于做好我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5号)第一条。

7.《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第一条。

适用对象

R 单位

囗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囗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潮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地址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棉新大道134号

适用条件

――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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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用人单位未依法按时申报社保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过短信、电话或电子通信等方式进行催报;

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用人单位是否按时、如实申报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核查。对于催报后仍未按时申报的,税务机关可根据该单位上月申报情况确定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结算;对于申报不实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3.对用人单位申报不实或系统故障等其他原因产生的欠费,经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核销处理。

4.税务机关应当将主管税务机关的社会保险费催报情况纳入风险管理。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办税服务大厅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规定为缴费人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的;

2.违反规定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基、费率,或者核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缴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未按照规定为缴费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潮阳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4-88710079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潮阳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754-88719647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潮阳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棉新大道134号

0754-88716149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潮阳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棉新大道134号    0754-88716149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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