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区2021年第四季度欠缴税收不超过200万的企业(单位),欠缴税收不超过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税款的企业欠缴税款情况(详见附件)予以公告。
纳税人(企业、个人、单位)欠税公告信息表(截止2021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保税区税务局
2022年1月1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区2021年第四季度欠缴税收不超过200万的企业(单位),欠缴税收不超过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税款的企业欠缴税款情况(详见附件)予以公告。
纳税人(企业、个人、单位)欠税公告信息表(截止2021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保税区税务局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