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政策规定,2022年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逾期补缴的,将自2024年1月1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如您已享受上述缓缴政策,请及时缴纳费款,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或对社保权益造成不利影响(《享受缓缴政策未补缴用人单位信息》详见附件)。
联系电话:0754-86712366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潮阳区税务局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