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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金平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送达公告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催缴)
发布时间:2023-09-26 10:39:0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金平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刘纪军等17位纳税人:

你单位 (个人)未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 《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 (个人)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2日内,至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金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并接受税务处理。

如对公告内容不服,可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汕头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公告送达清单(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催缴)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金平区税务局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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