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6 20:15:39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1.19

名    称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核定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二条。

适用对象

£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濠江区税务局达濠税务分局

地址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府前路中段46号赤港办公区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濠江区税务局达濠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达濠街道、广澳街道、马窖街道、礐石街道

地址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府前路中段46号赤港办公区

适用条件

――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限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2.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办税服务大厅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濠江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4-87381090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濠江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754-87387834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濠江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府前路中段73号税务大楼

0754-87380320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濠江区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府前路中段73号税务大楼

0754-87380320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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