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码 |
1.26.3 |
名 称 |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追征追缴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3.《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4.《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第三条第五项。 5.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
适用对象 |
R 单位 囗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囗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 |
――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濠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
地址 |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府前路中段46号赤港办公区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濠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
地址 |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府前路中段46号赤港办公区 |
|||||||||
适用条件 |
――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经责令后,用人单位仍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主管税务机可以按照规定对社会保险费欠费进行强制执行。 2.税务机关应当将主管税务机关的社会保险费催缴情况纳入风险管理。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办税服务大厅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基、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缴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未按照规定为缴费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濠江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54-87381090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濠江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754-87387834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濠江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府前路中段73号税务大楼 0754-8738032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濠江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府前路中段73号税务大楼 0754-87380320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
我要评价 |
|
|||||||||||||
我要建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