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1.30.9 |
名 称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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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 2.《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第一条、第二条 3.《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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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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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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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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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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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不含深圳市) |
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平安大厦十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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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筹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和规定征收标准计征,除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外,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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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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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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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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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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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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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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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1.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税务部门做好非税收入征收工作; 2.省级电网企业及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当于每年终了后的3个月内,将上年全年售电总量的相关财务报表交给税务部门审核,完成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年度汇算清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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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对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不按规定缴纳的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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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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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办税服务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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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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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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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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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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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规多征、减征、免征、缓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 2.截留、占用、挪用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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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濠江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54-87381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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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濠江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754-87387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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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濠江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府前路中段73号税务大楼 0754-8738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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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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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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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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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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