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码 |
1.13.2 |
名 称 |
印花税减免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
||||||||||||
适用对象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 |
R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金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地址 |
金平区金砂东路56号税务大楼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金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汕头市金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辖管范围内 |
地址 |
金平区金砂东路56号税务大楼 |
||||||||
适用条件 |
――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共治。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纳税人申报享受印花税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印花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办税服务大厅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金平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54-88641959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金平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754-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金平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金平区金砂东路56号税务大楼 0754-88623916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金平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金平区金砂东路56号税务大楼 0754-88623916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
我要评价 |
|
||||||||||||
我要建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