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2对未按时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确定
发布时间:2020-08-29 12:10:09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1.26.2

名    称

对未按时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确定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

2.《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十二条

适用对象

R 单位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金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地址

金平区金砂东路56号税务大楼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金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汕头市金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辖管范围内

地址

金平区金砂东路56号税务大楼

适用条件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情况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结算。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将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未按时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保费进行确定情况纳入风险管理。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办税服务大厅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基、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缴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未按照规定为缴费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金平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4-88641959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金平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754-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金平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金平区金砂东路56号税务大楼

0754-88623916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金平区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金平区金砂东路56号税务大楼

0754-8862391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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