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6.7 |
名 称 |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评定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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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018年第31号、第48号修改)第二条、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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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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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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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 |
£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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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金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地址 |
金平区金砂东路56号税务大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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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金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汕头市金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辖管范围内 |
地址 |
金平区金砂东路56号税务大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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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1.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并书面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的; 2.企业对税务机关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并提出复评申请的; 3.出口退税管理类别评定标准发生调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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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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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申请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提供) 重新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书面申请(企业因相关情形变更而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时需要提供) 《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申请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仅生产企业)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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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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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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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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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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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对一类出口企业中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按照《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实施联合激励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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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存在《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自发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整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2.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在评定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时,应根据出口企业上一年度的管理类别,按照四类、三类、二类、一类的顺序逐级晋级,原则上不得越级评定。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 3.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发现存在《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按规定予以核实,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免)税,不受有关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时限的限制; 4.省税务局应定期组织对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情况开展风险分析工作,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疑点的,应按规定进行评估、核查,发现问题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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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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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办税服务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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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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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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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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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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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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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金平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54-88641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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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金平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754-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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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金平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金平区金砂东路56号税务大楼 0754-88623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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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金平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金平区金砂东路56号税务大楼 0754-88623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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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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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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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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