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二)负责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负责研究拟定本单位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中长期规划,参与拟定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预算目标并依法组织实施。负责本单位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会统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收入分析预测。
(四)负责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收政策效应分析,为上级税务机关和龙湖区委、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五)负责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组织实施税(费)源监控和风险管理,加强大企业和自然人税收管理。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纳税服务、税收宣传工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承担涉及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七)负责所辖区域内国际税收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组织反避税调查和出口退税事项办理。
(八)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各类发票管理负责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票证管理
(九)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化建设和数据治理工作。
(十)负责本单位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工作,开展对本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及上级工作部署情况的督查督办,组织实施税收执法督察。
(十一)负责本单位基层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承担税务人才培养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单位绩效管理和干部考核工作。
(十二)负责本单位机构、编制、经费和资产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和龙湖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权责事项表-适用于区税务局
(一)行政征收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1.1 |
增值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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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增值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1.1 |
增值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1.1 |
增值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1.1 |
增值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1.1 |
增值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1.1 |
增值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7.自2020年1月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1.2 |
消费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2.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核定纳税人具体纳税期限;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1.2 |
消费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1.2 |
消费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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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
|
1.3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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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2.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1.4 |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1.4 |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1.4 |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1.4 |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 |
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1.4 |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 |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1.5 |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
|
1.5 |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1.5 |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1.6 |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3.在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期限; |
|
|
1.6 |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1.6 |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
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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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房产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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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房产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1.8 |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
|
1.8 |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减免事项、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附列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3.纳税人办理税收减免核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接收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资料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需要纳税人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纳税人申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共治。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1.9 |
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
|
1.9 |
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1.10 |
契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3.在纳税人向契税征收机关申报后,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缴纳契税的期限; |
|
|
1.10 |
契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1.11 |
资源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
|
1.11 |
资源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减免事项、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的,无需报送附列资料,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需要纳税人补正有关资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3.纳税人办理税收减免需要核准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税务机关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应当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对于不符合资源税减税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减税优惠;已享受减税优惠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补缴已减征的资源税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主管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协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可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协助支持。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发现企业备案的有关储量、开采方式等信息有疑点的,可通过咨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核实。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1.12 |
车船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
|
1.12 |
车船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1.13 |
印花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
|
1.13 |
印花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
|
1.14 |
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
|
1.14 |
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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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
|
1.16 |
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1.16 |
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1.17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十一条。 |
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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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出口退(免)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4.《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项。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 7.《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十二条。 8.《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70号公告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五条、第六条。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 10.《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十四条。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八条。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七条、第九条。 1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第七条。 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六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对纳税人提供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予以备案。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待其补正后备案; 3.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4. 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免税、退税决定的; 2.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便利条件,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3.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免税、退税手续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1.18 |
出口退(免)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2.《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第十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四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一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 6.《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发布)第十一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出口企业为办理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退(免)税业务或其他涉税业务,提供相关资料,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或办理证明的作废与补办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申报受理人员向出口企业出具相关证明或办结核销手续;审核不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不予办理的原因。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比对不符,以及发现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存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2.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便利条件,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2.出具虚假涉税证明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1.19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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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1.21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
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1.22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
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1.23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1.24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
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1.25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 |
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1.26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1.27 |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3.《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2004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九条 4.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5.《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第三条 6.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能源局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5号)第一条 7.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 8.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第十四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缴费登记和核定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用人单位的申请资料办理缴费登记、缴费登记变更和缴费登记注销、签订电子缴费协议业务; 3.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用人单位的申请资料办理职工的增员、信息变更和减员业务; 4.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用人单位的缴费单位类型核定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险种、费率、申报期限、缴款期限等; 5.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用人单位的申请资料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申报、作废申报、欠费核销业务; 6.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各个险种缴费基数上限及下限的政策规定,校验用人单位申报数据,产生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并进行征收; 7.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应当开具票证; 8.税务机关应在每月底前完成当月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并及时将已征费款按险种划入各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9.错缴、多缴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用人单位的退费申请,并进行初步核验;核验后将退费信息传递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医疗保障部门; 10.由于税务机关原因引起的多收、错收社会保险费退费,税务机关依职权发起退费核验,并将退费信息传递给人社或医保部门。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主管税务机关将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险种核定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定期排查已办理税务登记未办理缴费登记、已办理缴费登记未办理险种核定的用人单位名单,辅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缴费登记和核定; 2.用人单位未依法按时申报社保费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及时通过短信、电话或电子通信等方式进行催报;对于催报后仍未按时申报的,税务机关可根据该单位上月申报情况确定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结算;对于申报不实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3.对用人单位申报不实或系统故障等其他原因产生的欠费,经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核销处理; 4.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1.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缴费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缴费登记信息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 税务机关应实时将征收、入库各环节的相关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税务机关传递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明细信息建立单位和个人保险账户,按月记录、核算个人账户基金; 3.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退费采取税务机关受理核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医疗保障部门退还的方式;管税务机关核验后将退费信息传递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医疗保障部门;社或医保部门将款项退还缴费人,按月将已办理的退费信息传递至同级税务机关进行退费销号。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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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基、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缴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未按照规定为缴费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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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3.《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4.《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第三条第五项 5.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1.用人单位未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过短信、电话或者电子通信方式进行催报; 2.对于催缴后仍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发出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用人单位按期改正。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经责令后,用人单位仍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主管税务机可以按照规定对社会保险费欠费进行强制执行。 2.税务机关应当将主管税务机关的社会保险费催缴情况纳入风险管理。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基、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缴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未按照规定为缴费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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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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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二款 3.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第三条 4.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6〕4号)第一条、第二条 5.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族宗教委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9号)第三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核定及申报受理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的申请资料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信息变更、停保、续保、缴费基数调整、申报、欠费核销业务; 3.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险种缴费基数上限及下限的政策规定,校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数据,产生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并征收; 4.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的申请资料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信息变更、停保、续保、缴费基数调整、申报、欠费核销业务; 5.按照政策规定参保后中断缴费后不得补缴的欠费,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征收; 6.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应当开具票证; 7.税务机关应在每月底前完成当月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并及时将已征费款按险种划入各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按照政策规定参保后中断缴费后不得补缴的欠费,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定期进行核销; 2. 税务机关应实时将征收、入库各环节的相关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税务机关传递的个人缴费明细信息建立个人保险账户,按月记录、核算个人账户基金。 三、部门衔接 1.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缴费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缴费登记信息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 税务机关应实时将征收、入库各环节的相关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税务机关传递的个人缴费明细信息建立个人保险账户,按月记录、核算个人账户基金; 3.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退费采取税务机关受理核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医疗保障部门退还的方式;管税务机关核验后将退费信息传递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医疗保障部门;社或医保部门将款项退还缴费人,按月将已办理的退费信息传递至同级税务机关进行退费销号。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基、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缴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未按照规定为缴费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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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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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 2.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第三条 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12号)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由机关事业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3.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参保登记信息为单位办理缴费登记; 4.税务机关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应征额进行征收,按规定及时将已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划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 5.税务机关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税收票证; 6.税务机关应积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社保费; 7.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社保局传递的数据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确保社保费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8. 因税务机关征收环节引起多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税务机关负责发起清退处理。 9.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社保费情况。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对征收数据信息与缴入收入户资金逐笔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征收数据信息,由税务机关及时传递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账;核对有误的,由税务机关及时查找原因并做相应处理; 2.税务机关每月将已确认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编制形成报表,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提供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基金财务会计记账; 3.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未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金额按时足额缴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4.因税务机关征收环节引起多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税务机关负责发起清退处理;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送征收数据环节引起多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起清退处理。具体退款事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基、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缴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未按照规定为缴费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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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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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税务机关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发布<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9号)全文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参保登记信息做好征收工作的基础信息准备; 3.税务机关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额进行征收,按规定及时将已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直解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规定将基金收入划解至财政专户; 4.税务机关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当向缴费人开具税收票证; 5.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费源管控和便利缴费的要求,可委托各级地方政府明确的代办机构、人员代征、代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6.错缴、多缴的,税务机关根据缴费人提供的退费申请,受理核验退费资料,核验后将退费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费。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对征缴数据信息和委托银行扣款信息,并将核对无误的征缴数据实时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有误的,由税务机关及时查找原因并做相应处理; 2.税务机关按月编制《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实收月报表》,签章完整后于次月4日前(节假日顺延)以电子或纸质形式提供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基金财务会计记账原始凭证; 3.税务机关在查验缴费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后为缴费人提供查询缴费情况、打印缴费凭证等服务。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1.税务机关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和社保费应征数据征收; 2税务机关受理缴费人退费申请,核验后将退费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确认的退费申请,按旬集中向财政部门提交用款计划; 4财政部门确认后,将退费金额从财政专户划拨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款项退还缴费人,按月将已办理的退费信息传递至同级税务机关进行退费销号。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基、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缴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未按照规定为缴费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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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章 3.《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国发〔1990〕60号、国务院令第448号修改)第五条第一款 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1994〕99号)第一条 5.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148号)第二条 6.《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免抵增值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14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第一条、第二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 3.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4.广东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计征; 5.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应按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次月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部门间职责衔接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
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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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章 3.《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 |
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广东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计征; 3.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4.地方教育附加按“三税”申报缴款期限进行申报缴纳; 5.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缴管理、退费等业务参照现行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 |
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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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 |
1.《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九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3.税务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税收票证; 4.税务机关依据用人单位申报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资料计算征收保障金; 5.税务机关应积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保障金; 6.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7.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2.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1.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本单位上年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2.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4.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保障金征收机关协助提供公示所需的本地用人单位相关信息。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2.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3. 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3.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4.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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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 |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2.《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第十条、第十六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减免或缓缴事项、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用人单位申报享受减免或缓缴,无需报送附列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3.用人单位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或缓缴,需要报送附列资料的,如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予以受理;需要纳税人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二、部门间职责衔接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自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信息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自行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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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第一条第二项 2.《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第一条第二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八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四条、第五条 |
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文化事业建设费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减免文化事业建设费或者改变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2.在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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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 号)第二、三条 2.《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工总〔2013〕63 号)第三条 3.《广东省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会经费退费办理流程>的通知》(粤工总财〔2019〕45 号)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只能代收法律法规设定、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批准权限设定的收费项目,工会经费由税务机关代收,缴费单位直接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费; 3.缴费人直接到税务机关或采取邮寄、数据电文等其他方式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4.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统一使用税收票证; 5.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就地缴入在国库开设的“工会经费汇缴户”。税务机关与国库部门核对无误后,在次月5 个工作日内开具划款凭证,加盖预留印鉴,将上月代收入库的所有工会经费交同级国库部门办理资金划转。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欠费单位名单反馈给地方总工会,由地方总工会牵头,会同税务机关进行催报催缴。欠费单位在催缴限期内仍未补缴的,地方总工会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提起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 2. 因缴费单位或税务机关原因造成多缴、错收的工会经费,缴费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工会经费退费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印章并附工会经费缴费凭证复印件,经县(区)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加盖公章),传送同级地方总工会办理退费。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办理情况及时以书面、短信或电话方式通知申请单位。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1.经全国总工会批准独立管理经费的铁路、民航、金融所属单位按原渠道缴交工会经费,暂不纳入税务机关代收范围; 2.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按广东省总工会和广东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粵工总财〔2005〕198 号)规定缴交工会经费,暂不纳入税务机关代收范围; 3.工会经费纳入税务机关征管系统统一管理,由省税务局负责将代收的工会经费的实收数据按地区分类汇总,及时传送给省总工会; 4.国库部门在每日账务处理完毕后,打印工会经费预算外收入日报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税务机关用于核对当日工会经费收缴情况,一份国库留存;国库部门每月(年)末提供一式两份的工会经费预算外收入对 账报表等相关资料,在次月3 个工作日内交税务机关作对账单;税务机关在收到对账单后3 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毕并签署对账结果,一份返还国库留存。 6.税务机关只负责核实缴费单位申请退费相应票证和所属期的实际入库金额。同级地方总工会收到税务部门传送的《工会经费退费申请审批表》后,按规定程序审批和办理退费,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以书面、短信或电话方式通知申请单位。经批准同意退还的工会经费未分配的,从地级以上市总工会“工会经费分配户”中退还;已分配的,由地方总工会先行垫付退还,并负责已分配经费的结算工作。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工会经费征收管理范围的; 2.未按照规定及时将代收费收入缴入相应帐户,存在隐瞒、截留、占压、坐支和挪用的; 3.未定期将欠费单位名单反馈地方总工会,协助地方总工会做好工会经费的催报催缴的; 4.违反规定随意对缴费人作出减、免、缓缴工会经费决定的; 5.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费款,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缴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的; 8.未按照规定为缴费人保密的; 9.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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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受理。纳税人通过办税窗口、电子税务局等途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纳税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受理。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核实。主管税务机关对延期申报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应当以书面核实为原则;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核实。纳税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纳税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纳税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有关过程应当予以记录。 4.通知。符合法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延期申报通知书》,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确定预缴税额,一并通知纳税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税收业务专用章的《不予延期申报通知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纳税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办结时限。本事项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1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纳税人未按照核准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核准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予以处罚。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违反法定条件、超越法定职权、不在办结期限内办结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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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受理。纳税人通过办税窗口、电子税务局等途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纳税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受理。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核实。主管税务机关对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应当以书面核实为原则;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核实。纳税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纳税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纳税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有关过程应当予以记录。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直报省税务机关。 4.通知。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税务机关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税务机关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税收业务专用章的《不予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纳税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省税务机关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主管税务机关将上述文书送交纳税人。 5.办结时限。本事项法定办结时限为20日,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纳税人未按照核准的期限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违反法定条件、超越法定职权、不在办结期限内办结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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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受理。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对已核定应纳税额提交的异议材料,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核定和通知。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44号修改)规定的核定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并通知纳税人。其中,予以变更核定定额的,出具《核定定额通知书》;不予变更核定定额的,出具《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纳税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结时限。本事项办结时限为15个工作日(含公示时间),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15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1.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 2.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44号修改)第十八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违反法定条件、超越法定职权、不在办结期限内办结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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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流程图等; 2.受理。纳税人通过办税窗口、电子税务局等途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纳税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受理。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核实。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应当以书面核实为原则;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核实。纳税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纳税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纳税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有关过程应当予以记录。 3.通知。符合法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税收业务专用章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实际利润额以外)核定通知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税收业务专用章的《不予核定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实际利润额以外)通知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纳税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结时限。本事项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1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企业预缴情况进行事后核查,发现其未按规定预缴造成少缴税款的,按规定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违反法定条件、超越法定职权、不在办结期限内办结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二)行政强制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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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三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2. 税务机关对符合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2.违反法律规定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3.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 4.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5.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 9.违反法律规定,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10.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1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1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1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1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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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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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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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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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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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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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三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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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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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三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2.拍卖、变卖抵税财物,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组织进行。变卖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由县以下税务机关进行。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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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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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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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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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所列情形,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2.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税务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 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4.税务机关应根据拍卖抵缴结果及时开具征收票证; 5.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1.税务机关应将征收、入库各环节的相关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税务机关传递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明细信息记入单位和个人保险账户,按月记录、核算个人账户基金。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2.滥用职权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3.将拍卖所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用人单位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三)行政检查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3.1 |
税务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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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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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税务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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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税务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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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税务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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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税务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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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税务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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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税务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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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税务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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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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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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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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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社保费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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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社保费检查 |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八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2.税务机关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用人单位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核查,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用人单位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核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调取账簿等有关资料,应当向用人单位开付清单。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用人单位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用人单位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开展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调取资料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用人单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用人单位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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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社保费检查 |
1.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2004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十五条第二项 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第十一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对社会保险费申报的缴费基数、人数与实际不符的用人单位开展实地核查; 2.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3. 税务人员执行实地核查任务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 4.税务人员实地核查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核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根据实地核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用人单位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2.税务机关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用人单位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未按规定进行实地核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开展实地核查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用人单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用人单位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四)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4.1 |
对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四项。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
|
4.1 |
对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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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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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处罚 |
4.1.4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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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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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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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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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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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违反账簿凭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4.2.1对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三、五项。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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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违反账簿凭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4.2.2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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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违反账簿凭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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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处罚 |
4.3.1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申报资料,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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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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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违反税款征收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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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违反税款征收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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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违反税款征收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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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违反税款征收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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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违反税款征收规定的处罚 |
4.4.5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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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违反税款征收规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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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违反税款征收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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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违反税款征收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4.4 |
对违反税款征收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4.4 |
对违反税款征收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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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违反税务检查管理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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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违反税务检查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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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对违反税务检查管理的处罚 |
4.5.3对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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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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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4.6.2对未按照规定开具、使用、缴销、存放、保管发票,未按照规定报备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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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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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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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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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4.6.6对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或者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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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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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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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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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违反纳税担保规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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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违反纳税担保规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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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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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3.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2004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十五条第三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五)行政许可
(六)行政确认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6.1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 |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6.2 |
|
|
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6.3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3.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判定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4.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将确认结果主送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抄送其境内其他投资地相关省级税务机关,并在30日内抄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统一对外公布; 5.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认定结果后,应当在10日内向该企业下达《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通知其从企业居民身份确认年度开始按照我国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规定办理有关税收事项。”(替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6.4 |
对发票领用、印制、真伪的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6.4 |
对发票领用、印制、真伪的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6.4 |
对发票领用、印制、真伪的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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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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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八十八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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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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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5.纳税人符合条件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处理。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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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
1.《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018年第31号、第48号修改)第二条、第四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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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社保非正常户的认定和解除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6.8 |
社保非正常户的认定和解除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2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七)行政奖励
(八)其他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8.1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
相关程序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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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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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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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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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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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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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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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2.《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 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公布)。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主体、范围、依据、程序、流程图等; 2.省以下各级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拟定本机关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议事规则等制度,审理重大税务案件,指导监督下级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依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重大税务案件审理采取书面审理和会议审理相结合的方式。所有案件均需经过书面审理,书面审理一致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起草审理意见书,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书面审理存在较大分歧的,提请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审理情况制作审理纪要和审理意见书,审理纪要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签发,审理意见书由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 5.稽查局应当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加盖稽查局印章后送达执行。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税务局督察内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监督。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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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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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 2.《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网络检举途径,设立检举接待场所和检举箱。税务机关同时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税收违法行为检举; 2.检举人可以实名检举,也可以匿名检举;举报中心可以应来访的实名检举人要求出具接收回执;检举事项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已接收的检举材料原则上不予退还; 3.检举事项受理后,应当按照规定分级分类处理。举报中心应当在检举事项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分级分类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4.实名检举人要求答复检举事项查处结果的,检举事项查结以后,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可以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处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但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执法文书及有关案情资料; 5.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实名检举人给予相应奖励。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举报中心可以税务机关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下级税务机关督办、交办检举事项; 2.税务局稽查局对督办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通知承办机关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3.举报中心每年度对检举案件和有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及办理情况等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年度分析报告,并按规定报送。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应当与公安、司法、纪检监察和信访等单位加强联系和合作。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将检举人的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提供给被检举人或者与案件查处无关人员的; 2.打击报复检举人的; 3.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检举工作造成损失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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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六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2.税务机关应当受理个体工商户复业申报,返还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多证合一”的纳税人除外),办理复业登记。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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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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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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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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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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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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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
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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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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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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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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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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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三、附 则
(一)总则规定的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应当承担的主要职责,未列入权责事项表的,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全面正确履行相关职责。
(二)未按权责事项表正确履职并产生追责情形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要以方便行政相对人为导向,落实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编制并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和服务指南或工作规范,切实减少工作环节,规范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四)根据立法变化、机构和职能调整等情况,由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按规定程序相应调整更新权责清单。
附注: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权力和责任清单》,旨在听取社会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754-88738211;邮箱:stlhswzfxxgk@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