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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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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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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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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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追征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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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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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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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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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3.《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4.《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第三条第五项。
5.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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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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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单位
囗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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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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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依职权
囗 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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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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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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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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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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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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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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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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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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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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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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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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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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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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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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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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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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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珠池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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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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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除税源管理股和第二税务分局管辖范围外,生产经营地址属金霞街道、珠池街道、新津街道、龙腾街道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基础事项管理及其风险应对工作,承办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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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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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金砂东路158号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金砂东办公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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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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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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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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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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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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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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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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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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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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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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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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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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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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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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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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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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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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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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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责令后,用人单位仍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主管税务机可以按照规定对社会保险费欠费进行强制执行。
2.税务机关应当将主管税务机关的社会保险费催缴情况纳入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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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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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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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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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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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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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办税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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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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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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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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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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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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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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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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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基、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缴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未按照规定为缴费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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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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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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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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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龙湖区长平东路155号 邮政编码:51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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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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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纳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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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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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龙湖区长平东路155号 邮政编码:51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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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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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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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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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龙湖区长平东路155号 邮政编码:51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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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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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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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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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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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龙湖区长平东路155号 邮政编码:51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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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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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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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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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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