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 码
(1.12.3)
名 称
环境保护税核定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适用对象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
办理方式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地址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珠池分局
管辖范围
负责除税源管理股和第二税务分局管辖范围外,生产经营地址属金霞街道、珠池街道、新津街道、龙腾街道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基础事项管理及其风险应对工作,承办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广东省汕头市金砂东路158号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金砂东办公区
适用条件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
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及依据
部门衔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共享信息
核查信息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办税服务大厅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汕头市龙湖区长平东路155号 邮政编码:515041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纳服股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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