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发布时间:2020-08-24 15:55:27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    码

1.7.2

名    称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十条。

适用对象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www.etax-gd.gov.cn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

R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珠池分局

管辖范围

负责除税源管理股和第二税务分局管辖范围外,生产经营地址属金霞街道、珠池街道、新津街道、龙腾街道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基础事项管理及其风险应对工作,承办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址

广东省汕头市金砂东路158号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金砂东办公区

适用条件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减税、免税。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共治。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纳税人申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办税服务大厅

进度结果查询

www.etax-gd.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汕头市龙湖区长平东路155号   邮政编码:515041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纳服股

联系方式

汕头市龙湖区长平东路155号   邮政编码:515041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汕头市龙湖区长平东路155号   邮政编码:515041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汕头市龙湖区长平东路155号   邮政编码:515041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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