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社保非正常户认定
发布时间:2020-08-24 16:53:18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    码

6.2.1

名    称

社保非正常户认定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第十一条第一款

适用对象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珠池分局

管辖范围

负责除税源管理股和第二税务分局管辖范围外,生产经营地址属金霞街道、珠池街道、新津街道、龙腾街道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基础事项管理及其风险应对工作,承办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址

广东省汕头市金砂东路158号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金砂东办公区

适用条件

连续3个月不申报不缴费的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应下户实地调 查。对经过实地核查,用人单位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缴纳社保费义务的。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发现社保非正常户正常经营时,应及时解除其社保非正常户。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办税服务大厅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用人单位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用人单位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汕头市龙湖区长平东路155号   邮政编码:515041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纳服股

联系方式

汕头市龙湖区长平东路155号   邮政编码:515041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汕头市龙湖区长平东路155号   邮政编码:515041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汕头市龙湖区长平东路155号   邮政编码:515041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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