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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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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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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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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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非正常户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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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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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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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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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第十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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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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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单位
£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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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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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职权
R 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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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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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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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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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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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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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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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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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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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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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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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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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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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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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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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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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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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珠池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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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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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除税源管理股和第二税务分局管辖范围外,生产经营地址属金霞街道、珠池街道、新津街道、龙腾街道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基础事项管理及其风险应对工作,承办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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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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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金砂东路158号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金砂东办公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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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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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社保非正常户的用人单位,需恢复履行缴纳社保费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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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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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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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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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社保非正常户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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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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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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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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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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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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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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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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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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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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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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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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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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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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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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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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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非正常户前须查询工商登记状态,对已注销工商登记的,应办理社保缴费登记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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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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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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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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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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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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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办税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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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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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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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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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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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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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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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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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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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用人单位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用人单位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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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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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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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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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龙湖区长平东路155号 邮政编码:51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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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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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纳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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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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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龙湖区长平东路155号 邮政编码:51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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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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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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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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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龙湖区长平东路155号 邮政编码:51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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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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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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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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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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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龙湖区长平东路155号 邮政编码:51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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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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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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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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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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