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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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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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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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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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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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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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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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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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第一条第二项。
2.《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第一条第二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八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四条、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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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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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单位
R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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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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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依职权
囗 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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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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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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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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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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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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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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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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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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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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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珠池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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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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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除税源管理股和第二税务分局管辖范围外,生产经营地址属金霞街道、珠池街道、新津街道、龙腾街道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基础事项管理及其风险应对工作,承办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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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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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金砂东路158号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金砂东办公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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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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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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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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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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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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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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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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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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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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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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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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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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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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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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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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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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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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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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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办税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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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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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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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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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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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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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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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减免文化事业建设费或者改变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2.在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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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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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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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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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龙湖区长平东路155号 邮政编码:51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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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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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纳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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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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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龙湖区长平东路155号 邮政编码:51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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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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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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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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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龙湖区长平东路155号 邮政编码:51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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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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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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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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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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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龙湖区长平东路155号 邮政编码:51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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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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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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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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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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