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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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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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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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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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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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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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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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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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八条。
2.《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基金监督条例》(2004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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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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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单位
R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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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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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依职权
£ 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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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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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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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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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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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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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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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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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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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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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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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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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珠池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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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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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除税源管理股和第二税务分局管辖范围外,生产经营地址属金霞街道、珠池街道、新津街道、龙腾街道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基础事项管理及其风险应对工作,承办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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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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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金砂东路158号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金砂东办公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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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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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密。
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用人单位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核查,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用人单位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核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调取账簿等有关资料,应当向用人单位开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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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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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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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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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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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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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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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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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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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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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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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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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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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用人单位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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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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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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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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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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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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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办税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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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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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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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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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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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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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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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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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用人单位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开展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调取资料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用人单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用人单位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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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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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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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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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龙湖区长平东路155号 邮政编码:51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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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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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纳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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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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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龙湖区长平东路155号 邮政编码:51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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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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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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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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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龙湖区长平东路155号 邮政编码:51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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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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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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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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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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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龙湖区长平东路155号 邮政编码:51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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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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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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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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