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3.1.5)
|
名 称
|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
|
适用对象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珠池分局
|
管辖范围
|
负责除税源管理股和第二税务分局管辖范围外,生产经营地址属金霞街道、珠池街道、新津街道、龙腾街道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基础事项管理及其风险应对工作,承办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
地址
|
广东省汕头市金砂东路158号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金砂东办公区
|
适用条件
|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
裁量标准
|
――
|
提交材料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特殊规定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部门衔接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以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办税服务大厅
|
进度结果查询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申请人责任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汕头市龙湖区长平东路155号 邮政编码:515041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纳服股
|
联系方式
|
汕头市龙湖区长平东路155号 邮政编码:515041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汕头市龙湖区长平东路155号 邮政编码:515041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汕头市龙湖区长平东路155号 邮政编码:515041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