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房地产开发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或利润)确定
发布时间:2020-09-10 14:37:51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码

1.4.5

名称

房地产开发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或利润)确定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3.《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七条。

适用对象

R单位

£个人

启动类型

R依职权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澳县税务局

管辖范围

南澳县

地址

广东省南澳县龙滨路10号楼

适用条件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办税服务大厅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南澳县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南澳县龙滨路10号楼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南澳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广东省南澳县龙滨路10号楼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南澳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南澳县龙滨路10号楼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汕头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科技南一街税务大楼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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