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土地增值税减免
发布时间:2020-09-10 19:04:0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澳县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码

1.6.2

名称

土地增值税减免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适用对象

R单位

R个人

启动类型

£依职权

R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

R即办

R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R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南澳县税务局云澳税务分局

地址

广东省南澳县云澳镇港畔西路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澳县税务局云澳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云澳镇、深澳镇、青澳管委会

地址

广东省南澳县云澳镇港畔西路

适用条件

符合核准类税收减免或备案类税收减免。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再办理登记手续;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办税服务大厅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南澳县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南澳县龙滨路10号楼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南澳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广东省南澳县龙滨路10号楼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南澳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南澳县龙滨路10号楼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澳县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南澳县龙滨路10号楼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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