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
发布时间:2020-08-28 16:44:31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8.2

名    称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

权力类型

其他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

2.《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适用对象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稽查局

管辖范围

广东汕头市

地址

广东汕头高新区科技南一街税务大楼

适用条件

――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税务机关应当与公安、司法、纪检监察和信访等单位加强联系和合作。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举报中心可以税务机关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下级税务机关督办、交办检举事项;

2.税务局稽查局对督办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通知承办机关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3.举报中心每年度对检举案件和有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及办理情况等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年度分析报告,并按规定报送。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将检举人的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提供给被检举人或者与案件查处无关人员的;

2.打击报复检举人的;

3.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检举工作造成损失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汕头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科技南一街税务大楼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

汕头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科技南一街税务大楼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汕头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科技南一街税务大楼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汕头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科技南一街税务大楼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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