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5 16:02:54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6.1

名    称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认定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3.《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七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第一条、第二条。

适用对象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

£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不含深圳)

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适用条件

符合居民企业认定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须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受理。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1.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场所的地址证明;

2.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

3.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4.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5.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6.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发生《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变化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后续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适时开展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纠正。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4-88481762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

0754-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0754-88481563

汕头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科技南一街税务大楼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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